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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那些事儿

2018-01-31 09:32:10 点击数: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家庭的财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原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已经形成一定的体系,但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细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因此该解释一经发布便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小编也将围绕该解释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有4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答到:“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这大概才是部分“被负债”大众的福音,当然如此答复是否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值得商榷。

三、债权人、夫或妻一方应注意问题

1、基于该规定,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应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如果确实有一方不能到场,应尽可能要求签署相应文件的这一方提供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向另一方确认其知情并同意举债,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另外,还需对借款用途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对于夫或妻一方而言,如无共同举债的的意思,则应拒绝在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文件上签字,同时避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向债权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3、根据《解释》之规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被负债”一方或债权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部分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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