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案例作品 » 精品案例

认识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

2021-05-11 10:12:40 点击数:

1、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根据此规定可知,一方当事人在庭前自行委托做的鉴定,未经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该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鉴定的根据,如果不能作为鉴定根据,那么由此产生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就不会被认定为是司法鉴定意见。笔者认为,该意见应当属于证据中的书证。

2、误工期限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规定中是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可以不是应当。那么笔者认为,如果一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法律要求的资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质证依据经当事人质证且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实体和程序皆合法正当,那么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即使误工期限未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应当是可以的。

3、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必然需要重新鉴定?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由此可知,如果鉴定意见存在以上任意一种情形,那么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是应当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

4、两次鉴定产生的费用改由谁承担?

重新鉴定后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那么对于第一次鉴定产生的费用由第一次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两次鉴定结论一致,笔者认为应当由第二次申请鉴定的一方承担鉴定费用。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存在很大的风险会被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要自行委托鉴定呢?这是因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如果想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赔偿金额,就只能自行委托鉴定。当然,如果为了避免自己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认可,从而产生更多的损失,可以考虑在立案时,诉讼请求中只要求赔偿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交通费等可以确定金额的项目,其余的诉求待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双方一致认可的鉴定意见结论出来,再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6 陕ICP备19020851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