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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经济补偿能否被支持?

2021-05-11 10:13:59 点击数:

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开始,双方逐渐产生矛盾,此后一直分居。期间,陈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但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某则以承担较多家庭生活的义务为由,要求分割财产,补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对王某要求的补偿款,法院认为,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两部法律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民法典中,并无此规定。离婚时,一方应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向法院提出,具体补偿数额由双方具体协商,若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家庭生活、感情情况、共同财产等多方面因素考量进行判决。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往往会有一人因需要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生活而放弃自己的工作,作一个“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照顾家庭的人来说,除了家务劳动需要付出大量的体力劳动外,照顾子女和老人同样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对他(她)们来说,不仅仅是精神方面的打击,生活上也是一个难题。因常年全身心投入在家庭,导致自我发展的时间和经历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剥夺,而离婚后他们需要重新工作获取生活来源,不论是从年龄还是工作能力上来看,对他们都是不公平的。因此,离婚经济补偿不仅是对夫妻一方所做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同样是对离婚后生活的一种保障,能让他们更好的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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