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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新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22-07-22 11:14:47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18424日,小王与木门经营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从2018424日至2019424日止,未办理离职申请时合同为续签,合同另对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小王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20203月,后小王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办理书面离职手续。2020119日,小王再次入职木门经营公司,小王入职后,公司并未与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2021629日,小王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17月,小王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问题:小王二次重新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上述案件从仲裁一直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均支持了由公司向小王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小王虽存在两次入职木业经营公司的行为,但第一次入职后,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后已经解除。小王二次入职后公司应当与小王再次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其未签订就应当向小王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说: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上述案例,双方的劳动关系在经过协商一致或主动离职的情况下而解除的,重新入职就视为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新的用工事实。该情形下公司均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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