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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2022-08-19 14:28:33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当与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应当是以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而在实践中,因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和经营不善等多方面原因,在将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后,虽在判决中能够支持关于债权的请求,但往往因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导致难以执行,当事人的债权请求不能顺利实现。那在该情形下,能否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而继续执行?

答案是可以的,本文主要就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做以下分析(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追加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但同时,在追加被执行人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首先,当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才能够追加。那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小编通过检索同类案例了解,此类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往往已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在经过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从而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首次执行终本就可以作为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明。

二、在公司注册认缴制度下,股东认缴期限未到,也能够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因此,在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可执行财产而终本后,该情形应符合上述第(1)条的规定。即此时股东的认缴期限应加速到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股东在未实缴出资且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时即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能否将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其仍应就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可以将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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