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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终止后未清算,一方能否主张返还出资款?

2022-09-13 15:31:22 点击数:

案情简介:20203月,甲、乙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开办火锅烧烤食材超市,后以一方的名义租赁房屋,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并分别出资12万元,经营“XX超市”。在实际经营中,双方存在有先由个人出资购物支出而后报账及利用营业款支出等方式记账模式。后双方因记账方式的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就是否继续共同经营或转让店面等事宜多次协商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2020831日,甲方通知乙方,称其于2020831日和乙方正式拆伙,要求乙方进行结算并返还投资款及分红。后双方因合伙终止后返还出资问题协商未果,甲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乙方返还出资款12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在合伙时对合作期限、投资、分配方式、账务记录及监督方式、清算方式等均未约定。

法院认为,双方有责任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清理合伙财产、核对账务,及时处理遗留问题。在双方均认可投资款项后,双方应该组织相关人员核实账目,以确定经营结果及应退还的资产价值。在双方未清算情况下,甲方对其诉讼主张的负有举证义务。因合伙双方未经清算,导致应返还的数额无法确定,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12万元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甲方要求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

评析:生活中有大量的个人合伙存在,但对于合伙终止后的财产及利润分配问题,各合伙人常常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伙人返还出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及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关系终止后,应当对合伙账务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才能分配财产及利润,但合伙人之间往往无法进行清算。而在司法实践中,如双方未经清算,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方要求返还出资或分配财产的诉讼请求。对于这种被动局面,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成立合伙时,最好对于出资款的返还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一旦面临合伙无法继续的情况,即使双方未清算,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返还出资。另一方面,合伙终止后,如一方以未经清算进行抗辩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方系清算义务人,具有提供清算资料的法定义务,如拒绝提供,则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合伙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在合伙成立时,各方对于合伙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在合伙过程中,保存好经营合伙的财务账簿,避免后期无法举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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