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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怎么救济?

2022-09-19 15:13:21 点击数: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对劳动者再次应聘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既能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亦能证明劳动者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但在实践中时常会发生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开具离职证明,故意刁难劳动者的情况。下面笔者结合一起案例简述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救济:

梁某自20191月入职某中介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000元,20219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111月初,梁某找了家财务公司入职,工资为5500元,财务公司向其出具了录用通知书,并要求梁某携带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尽快办理入职手续。于是梁某找中介公司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但该公司一直拖延, 直到20221月底才给梁某出具了离职证明。当梁某携带离职证明去财务公司报道时,却被告知因其未能及时提交入职材料,公司已录取了他人。梁某认为中介公司未及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了就职高薪职位的机会,遂前来咨询律师能不能向中介公司主张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拒绝开离职证明故意刁难劳动者,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到本案中,因中介公司未能及时为梁某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错失了新的就业机会,梁某可以以5500元为基数,计算202111月初至20221月底三个月期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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