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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

2022-10-26 11:26:49 点击数:

“微信群里对骂14个月,最后没人是赢家”—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互为同小区的业主,因为琐事双方在微信群里互怼,更夸张的是时间长达一年多,最后产生肢体冲突,闹上法庭。法院最终审理结果为:均构成名誉侵权,互相道歉。

想必对于这条新闻大家都不陌生吧?除此之外,最近小编在接待客户咨询中也遇到几件事件:因现在短视频兴起,一些用户因为琐事纠纷,就随便捏造事实,编辑短文通过短视频平台对外发布,侵犯他人名誉,给他人的工作与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等等。

小编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自身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理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在此,小编仅就名誉权对大家进行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小编在此也提示大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发布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一旦超过“底线”,越过“底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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