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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流程

2022-10-31 14:08:37 点击数:

土地征收是一项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行政行为,为了确保政府征收工作依法开展,避免公民遭受不公待遇甚至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被征收人对于征收的流程应当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本文是依照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流程的规定归纳整理的,可供参考。

  1. 市、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需要征收土地,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 市、县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3.市、县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4)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5)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4.市、县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拟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异议期5个工作日。公告应当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5.市、县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办理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6.市、县政府办理征地申请报批手续(并说明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情况)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7.市、县政府组织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相关依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8.市、县政府履行征地补偿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9.移交土地

    补偿到位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行为或责令交地行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拒不交出土地,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被征收人救济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征收补偿行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提示:一般而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起诉期限的,则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可以提起提起诉讼。即,如果因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提起诉讼,则最好先向政府提出安置补偿申请后再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出现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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