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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 入室盗窃转抢劫 依法辩护 最终力争获缓刑

2016-03-21 15:51:56 点击数:

作者: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  徐静律师

案件简介:

刘某小时候母亲去世,一直跟随父亲生活,但其父因要养家糊口,对刘某疏于管教,可是刘某本人一直很争气,努力学习、乐于助人。但人有失误、马有失蹄,201310月,刘某的同学李某告知刘某,同村村民张某每天清晨都要去放羊,而且张某每年卖羊也有不少钱,李某就想去张某家偷钱,想让刘某一起去偷,因为一时贪念刘某同意了李某的提意。23日早晨6点多,年龄都只有16周岁的李某和刘某商量好后携带手电、螺丝刀等工具来至张某住处附近躲藏,眼看张某赶着羊出门后,二人悄悄溜到张某门口,扭开门栓进入室内,李某发现一部破旧的手机便装进口袋,后来两人继续翻找东西时,被回家取东西的张某发觉并堵在室内。李某见状将张某推开后趁机逃走,刘某却被张某死死抓住不放,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刘某用绳子缠住张某双手,用被子堵住张某的嘴等手段想挣脱逃走,但因张某一直紧抓不放未能得逞。后张某将刘某制服并带到本村其他村民家并报警,刘某被出警民警抓获。后经鉴定被盗的破旧手机无价值。公诉机关遂对刘某以涉嫌犯抢劫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承办人在承办本案的过程中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情及其成长环境,并结合本案案情及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了相应的法制教育,同时从心理上对其进行了疏导,听取了监护人的意见,认真准备了以刘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且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偶犯等为观点的辩护意见。最终审判机关采纳了承办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从而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宣告缓刑二年。该案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案件评析:

一、看过上述案例后,也许有人问:刘某不是去偷东西了,怎么成抢劫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就是抢劫罪,为与第二百六十三条相区别,第二百六十九条就叫转化型抢劫罪,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只要完全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这三个条件时,就已从处罚较轻的盗窃罪转化为处罚较重的抢劫罪了。

二、本案刘某行为属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本案中,刘某虽抢到一部手机,但该手机经鉴定无价值,亦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因而属于抢劫未遂。

案件寄语:   

                 莫伸手,勿动武,遵纪守法走坦途。

若作恶,自食果。

东窗事破,镣铐枷锁。

错,错,错!

入歧路,失自由,悔药难买恨失足。

铁窗落,与世隔。

高墙之外,娘心如割。

莫,莫,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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