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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算计养老 父母痛苦难熬

2016-03-21 15:53:30 点击数:

         作者: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  徐静律师

案例简介

张女与刘男婚后育有二子刘大、刘二及一女,含辛茹苦将三子女抚养成人,长子刘大大学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次子刘二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就职,女儿嫁于村民。2013年前张女与刘男夫妻二人身体还算硬朗,且依靠刘男的退休金能够维持正常生活。2013年底,80岁的张女突发脑梗等疾病,经多次住院治疗,吃饭穿衣等才能勉强自理,刘男也因年逾80年迈多病,夫妻二人的生活已不能完全自理需要照顾护理,自此长子刘大开始照顾其父母二人,刘男的退休金虽然基本能够维持夫妻二人的生活费及医疗费,但二人在生活上需要照顾护理且需其他花费用度,就此二子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就父母的赡养问题(日常生活照料、生活费及医疗费承担等)纠纷不断愈演愈烈,致张女与刘男无耐于2015年以赡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二子一女履行赡养义务。

二原告立案后,本人介入作为张女的代理律师,因其年势已高行动不便,故本人到张女与刘男居住地对张女进行详细询问、了解案情,发现二位老人居住在某小区一间黑暗狭小的老楼内,房内家具简单仅供住宿,厨卫均在房外,出行如厕均不方便。见面后张女痛哭不已,刘男也表情痛苦。经本人耐心的心理疏导宽慰,老人情绪稍稳定后边哭边诉说近几年来家庭纠纷的数数件件。在法院审理期间,本人也从父母恩、手足情、知书应达理、长兄应宽量等方面与刘大进行数小时的沟通、劝说,未果。

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时,二子为父母直接由谁赡养护理问题、为谁付出多谁付出少问题、为各自是否已履行赡养义务等问题,多次在法庭上互相指责并发生肢体冲突,多次经法庭制止并给予警告,坐在法庭上的张女与刘男见此心甚苦之。最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因调解未果判决结案:二原告随长子一起生活,由长子负责照顾二人日常生活起居;次子每月承担二原告赡养费800元;若二原告生病住院由女儿陪护。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赡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给钱就行了,还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关心宽慰,也就是说给予父母的不但是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要给予父母真实的孝敬之心,反哺之情,且应以情为纽带,与父母、手足、子女等亲属之间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相互尊重, 和睦相处,荣辱与共。更何况本案中的二位老人自己还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已从经济上给子女减轻了很多负担,且二子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知法懂理之人,更应该懂得感恩父母给予生命,感恩父母养已成长时全部的付出、所受的辛苦,因此在赡养父母时绝不应斤斤计较,处处算计自己得失。

乌鸦知反哺、野狼知报恩,何况人乎?

案件寄语:

慈母眼中泪,二子心可愧?应念手足情,相恶又何必!

家和人康瑞,门庭增荣辉。兄友弟亦恭,子孝父心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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