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案例作品 » 精品案例

“无证”、“超证”驾驶,事故责任谁来担

2016-03-21 15:55:52 点击数:

作者: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 李健康律师

刘甲、刘乙等人诉胡甲、胡乙、某某运输公司、甲、乙保险公司一案,被告人胡乙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在经历了二审之后,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人民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471日胡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锦业二路撞上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主田甲当场死亡,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14】第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甲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田甲无责任,后刘甲(田甲之子)、刘乙(田甲之女)、刘丙(田甲之夫)将胡甲(肇事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胡乙(肇事车辆车主)、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挂靠单位)、甲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乙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单位)诉至法院,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投保人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1、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甲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2、作为肇事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乙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胡乙的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下,我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部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甲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此可见,乙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赔付不足的情况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1586元,判决下达之后,被告乙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除了交强险之外,肇事车辆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若要在此种情况下免责,必须要对免责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说明与提示,否则该免责条款不能发生效力。本案中,作为肇事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乙保险公司仅提供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未能提供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文本,且无法证明其对格式条款已尽到提示注意义务,所以法院对其主张的免责条款不予认可,判决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不足的情况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16 陕ICP备19020851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