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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滥用诉权,最终自食其果

2016-03-21 15:56:48 点击数:

作者: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  李健康律师

  田甲、田乙、田丙等人诉西安市长安区物价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被告方西安市长安区物价局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14929日,原告田甲、田乙、田丙等人向西安市长安区物价局提交申请书,要求西安市长安区物价局公开《2013-2014年西安市长安区葡萄种植所需生产资料的价格(葡萄苗(/)、葡萄树(元/棵)、葡萄架(元/米)、无机肥(元/吨)、有机肥(元/吨)、灌溉费(元//次)、人工费(元//天)等)和葡萄的价格(元/千克)》的相关信息,2015421日,田甲、田乙、田丙等人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西安市长安区物价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市长安区物价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市长安区物价局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物价局委托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我方提出如下意见(部分):

1、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价格信息均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范畴。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而且是由价格制定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因而我方没有该价格信息。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以信函方式答复了原告。

2、我方认为本案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我方在2014108日收到涉案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方的答复期限为15个工作日,最后的答复期限为20141029日,原告方应在20141030日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此时就开始起算三个月的起诉期限,而原告方直至2015421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起诉期限。

审理结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方自20145月至20158月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多达二百多件,其中信息公开类案件超过百件,原告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具有申请次数频繁、涉诉行政机关众多、申请公开事项重复、部分申请目的不符合公开条例等特征,其不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其提起的相关诉讼缺乏诉的利益,且目的不当、有悖诉讼诚信原则,其行为属于滥用诉权。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随着立案等登记制的实行,法院立案的门槛进一步降低,这也为滥用诉权打开了方便之门,此类案件在接下来的时间内一定会大量出现,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解决纠纷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而滥用诉权的行为无疑与这个目的背道而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这是防止权利滥用的最高规范,它表明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度的,不能随心所欲。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原告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累计起诉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案件高达二百多起,其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累及对方当事人,而且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具体到本案当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本案的原告方未能举证说明其起诉是为了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其起诉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其不具有合法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其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是该有的结果,本案的审判对类似行为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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